“何豪事件”点评
[b][size=7]“何豪事件”点评[/size][size=5]一、“何豪事件”的来龙去末[/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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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本来名不见经传的广州选手何豪,因投稿九届国展,在评审中被评委评为行草组二等奖,后参加了现场测试,并得到了广州公证处的公证,确认了获奖资格。[/size]
[size=4]后有细心网友,根据发布的现场图片比对,质疑作者获奖作品的真实性,引发了网友的讨论。[/size]
[size=4]11月10日,中书协第二次招作者进京测试,并作出如下决定:[/size]
[align=left][font=Times New Roman][font=华文中宋][size=14pt][size=4][quote] [/size][/align][align=left][size=4][font=Times New Roman][font=华文中宋][size=14pt] [color=red]2007[/color][/size][/font][color=red][font=华文中宋][size=14pt]年[/size][/font][font=华文中宋][size=14pt]11[/size][/font][font=华文中宋][size=14pt]月[/size][/font][font=华文中宋][size=14pt]10[/size][/font][font=华文中宋][size=14pt]日下午,九届国展评审委员会行草评审复核人员于中国书法家协会会议室复议二等奖作者何豪的作品。复核组现场抽取李白诗《关山月》命题创作,连同自选内容《节录带经堂诗话》,由该作者现场创作行草书两件。参加复议的人员有: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九届国展行草书评审组组长聂成文、申万胜、吴善璋,评委胡抗美,召集人刘洪彪,九届国展评委会副秘书长、中国书协展览部主任白煦,郑培亮记录。[/size][/font][/color][/font]
[font=华文中宋][size=14pt][font=Times New Roman][color=red] 根据对现场创作的两幅行草书作品与公示获奖作品的分析,评审复核组集体认定:该作者现场创作与获奖作品的书写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具备获奖条件,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考虑到现场即时创作与长期调整进入创作状态有一定的区别,考虑到托裱与不托裱在效果上的区别,考虑到静心书写与在一定压力下书写的区别,该作者尚具备一定的书写水平,决定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color][/font][/size][/font][/size][/align][align=left][size=4][/quote][/size][/align][align=left][size=4][color=black][/color][/size][/align][align=left][size=4][color=black]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color][/size][/align][align=left][size=4]由此再度引发了大面积的网络关注,网评如潮,从而演绎成[/size][size=5][b]“何豪事件”。[/b][/size][/size][/font][/font][/align]
[[i]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11-22 21:04 编辑 [/i]] 如查出确定是代笔,除取消所有资格外,还要按规定对其与枪手进行处罚的。 [size=5][b]二、“何豪事件”的价值所在
[/b][/size][size=4]“何豪事件”的出现,其价值意义已经超出了“事件”本身。[/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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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1、表明中书协在纠错方面,走出了可喜的一步。虽然对以后的事态发展,估计不足,处理的方式方法也有些暧昧。但毕竟是做出了撤销获奖资格的决定,这是需要极大的勇气的,也是值得称赞的作为。这毕竟是一次突破性的作为,可谓难能可贵。[/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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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2、对未来的展览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坏事可以变成好事。如若没有作者的所作所为,也就不会有中书协的处理决定;如若没有中书协的处理决定,也就不会有“何豪事件”的出现与演绎。这都是相辅相成的。也是不以某些意志为转移的。其价值意义必然会彰显无遗......[/size] [size=5][color=red]应当严惩枪手,警示后人.这是不需要讨论的.我想中书协领导会继续深纠的.应以此为契机,紧抓不放,斩断幕后黑手.为中国书协除害.这件事做好了将会大快人心.[/color][/size] 善良的书法作者正在耐心地等待. :gg :gg :gg :gg :gg :gg :gg :gg 每届的国展都有一个现象。如“广西现象” 这叫”何豪现象“嘛 [quote]原帖由 [i]琴岛大布衣[/i] 于 2007-11-23 12:48 发表 [url=http://www.zgsfj.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39050&ptid=116530][img]http://www.zgsfj.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二、“何豪事件”的价值所在
“何豪事件”的出现,其价值意义已经超出了“事件”本身。
1、表明中书协在纠错方面,走出了可喜的一步。虽然对以后的事态发展,估计不足,处理的方式方法也有些暧昧。但毕 ... [/quote]n
你们也太天真了,书邪真有这么伟大吗:am :am :am
下棋中有招叫去卒保车,或者说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区区一个何毫算什么,为有书邪大好前钱途啊! 枪手不止此一人吧!:am :am :am [size=5][b]三、“何豪事件”是冤假错案?[/b][/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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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在“何豪事件”中,争论最大的事是:何豪的获奖作品是否是本人所作?如果是,那就应以获奖作品为准。因为我们都知道,艺术作品的创作并非每写一幅都能成功。这已是常识。测试的目的,是为了验证是否本人所作。如果不是,那就是伪作,二者必居其一。[/size]
[size=4]从现在处理的结果看,并未认定是伪作。[/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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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理由是:“[color=#ff0000]该作者现场创作与获奖作品的书写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具备获奖条件,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考虑到现场即时创作与长期调整进入创作状态有一定的区别,考虑到托裱与不托裱在效果上的区别,考虑到静心书写与在一定压力下书写的区别,该作者尚具备一定的书写水平,决定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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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这就为一些人为何豪“喊冤”,找到了依据。有人甚至鼓励何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付诸法律,也不是不可能的事。[/size]
[size=4]我们先不说作者为何默认这样处理结果的背景。仅就未否定原作系何豪所作这一点上,既有“[b][size=5]冤假错案[/size][/b]”之嫌?![/size]
[[i]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11-22 23:02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琴岛大布衣[/i] 于 2007-11-23 18:24 发表 [url=http://www.zgsfj.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39155&ptid=116530][img]http://www.zgsfj.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三、“何豪事件”是冤假错案?
在“何豪事件”中,争论最大的事是:何豪的获奖作品是否是本人所作?如果是,那就应以获奖作品为准。因为我们都知道,艺术作品的创作并非每写一幅都能成功。这已是常识。测试的 ... [/quote]
说到点子上了:gz
[color=navy]我觉得有两件问题很含糊不清[/color]
[color=navy][color=red]第一[/color] 就是何豪的投稿作品到底是不是本人写的?[/color]
[color=navy][color=red]第二[/color] 假如是何豪亲笔所为,那么取消获奖资格是否不妥?假如不是本人所为?那么入展岂不是错上加错了吗?[/color] [size=6]以上诸位都说的在理。觉得有点不对啊,请君思考,中国书协并未明确指出何豪参展作品是枪手所为,又为何要取消其获奖资格呢?笑话!!我建议,[color=red]何豪[/color]同志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啊!!呵呵[/size]
[[i] 本帖最后由 三江春水 于 2007-11-23 02:14 编辑 [/i]] 以上诸位都说的在理。觉得有点不对啊,请君思考,中国书协并未明确指出何豪参展作品是枪手所为,又为何要取消其获奖资格呢?笑话!!我建议,何豪同志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啊!!呵呵 闹剧开始了!!!! [quote]原帖由 [i]琴岛大布衣[/i] 于 2007-11-23 18:24 发表 [url=http://www.zgsfj.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39155&ptid=116530][img]http://www.zgsfj.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三、“何豪事件”是冤假错案?
在“何豪事件”中,争论最大的事是:何豪的获奖作品是否是本人所作?如果是,那就应以获奖作品为准。因为我们都知道,艺术作品的创作并非每写一幅都能成功。这已是常识。测试的 ... [/quote]
布衣说到点子上,作品质量如何?作品是不是本人写的,投稿作品是不是达到获奖水平,这个作品是不是测试时候的"作者"写的,这个才是焦点,不要看到有这种现象就"乱"发牢骚(我说的是乱),你要说什么,你知不知道你想说什么?评委是看到的投稿作品,还是看到的投稿作者?这些都搞不清楚,说啥都是胡扯! [quote]原帖由 [i]张雅森[/i] 于 2007-11-23 19:40 发表 [url=http://www.zgsfj.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39215&ptid=116530][img]http://www.zgsfj.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说到点子上了:gz
我觉得有两件问题很含糊不清
第一 就是何豪的投稿作品到底是不是本人写的?
第二 假如是何豪亲笔所为,那么取消获奖资格是否不妥?假如不是本人所为?那么入展岂不是错上加错了吗? [/quote]
:gz :gz :gz :gz :gz [size=6][color=blue]何豪事件到现在还是一笔糊涂帐,即“原作到底是不是何豪写的”,中国书协的复议没有给与认定。
中山测试现场,这些评委是怎么审核何豪的作品的,而且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为什么网络上骂声四起才得以纠正(其实纠正的并不到位),这些评委应该负什么责任?[/color][/size] 这就为一些人为何豪“喊冤”,找到了依据。有人甚至鼓励何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付诸法律,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我们先不说作者为何默认这样处理结果的背景。仅就未否定原作系何豪所作这一点上,既有“冤假错案”之嫌?!
说的好!!! [b][size=5]四、“何豪事件”的两难悖论[/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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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b]在关于“何豪事件”的网评中,我觉得,冯印强的分析是比较到位的。现摘录如下,供网友思考、判断:[/b][/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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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royalblue][b][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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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royalblue][b]从现在的资料来看,何豪首先是在广州测试现场的创作和获奖不符被网友所举报,进而才被招到北京进行第二次面试的。[/b][/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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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royalblue][b]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是,北京组织第二次面试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如果是对第一次的修正,那么,第一次的意义是什么,第一次的法律依据还有价值吗?还有,第二次的北京面试不但推翻了第一次获得公正的评判结果,有违法之嫌,更重要的是对当事人的影响。按照书协提供的资料,何毫只是现场创作和获奖作品不符,但由此给当事人的判决,也是缺乏依据的。还有,和现场创作不符也在书协的认可范围之内,应该尊重作者的获奖作品的,怎能由此而否定获奖作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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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royalblue][b]其实,书协的复试主要是为了验证真伪,但现在看来不是简单的真伪问题了。也就是,既没有起到验证真伪的作用。何毫的创作虽然和获奖作品有一定距离,但还是在特殊的创作状态下有一定的水平的。这样,获奖作品就可以贴上何豪的标签降为入展作品展览了,这是什么道理呀? [/b][/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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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royalblue][b]从现在的资料来看,两次测试,只是测试和原作明显不符,并没有说原作就不是他本人的。这,才是关注的核心内容的。你想,如果原作是他本人的,就应该尊重获奖的原作承认获奖才对的。相反,如果不是他的,就应该取消入展资格的。这两个书协都没有作到,两次的测试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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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size] [quote]原帖由 [i]张雅森[/i] 于 2007-11-23 19:40 发表 [url=http://www.zgsfj.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39215&ptid=116530][img]http://www.zgsfj.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说到点子上了:gz
我觉得有两件问题很含糊不清
第一 就是何豪的投稿作品到底是不是本人写的?
第二 假如是何豪亲笔所为,那么取消获奖资格是否不妥?假如不是本人所为?那么入展岂不是错上加错了吗? [/quote]
[size=7][color=red]获奖\取消入展资格,只有这两种结果,没有中间路线.[/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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